鄭州注冊公司《企業所得稅法》說了,企業合理的支出,比如稅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緊接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又說了,這個稅金指的是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之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基本也就明白了嘛,你企業平時要交的印花稅、城建稅、車船稅等可以稅前扣除的。
好了,之前我們交了稅,取得完稅憑證作為記賬和稅前扣除憑證基本就是約定俗成的事情,當然最新公布的28號公告正式說了,稅前扣除憑證分了內部的和外部的,其中,這個完稅憑證就是外部憑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以,干會計的都明白,交了稅,取得完稅憑證,列支稅金及附加,稅前扣除,一氣呵成!
啥?網上交稅沒有完稅憑證?自己去電子平臺打一個出來就是了嘛。
就長下面這樣子。
去交的,是別人代的,這個時候用什么來核算,憑啥子來扣除?這個又有特別的規定。
哪兩種情況?下面和二哥一起來看看。
代收印花稅
稅務機關出于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需求,本著降低征納成本原則,按規定委托一些部門代征印花稅。
比如,委托深交所、上交所代扣代繳法人協議轉讓股票的印花稅。
又比如,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印花稅。
最近有個朋友就問二哥,說她收了一張發票,對方讓把印花稅一起支付了,她有點懵。
看這張發票,明明發票合計含稅價只有69870.90,對方還要代收印花稅29.7,關鍵是這29.7沒稅票,只在開的運輸發票的備注欄打了這樣一排字:印花稅:29.7
其實備注欄的29.7是用票面國內運輸服務的不含稅金額乘以印花稅稅目貨運運輸合同的稅率萬分之五,59468.31*萬分之五=29.7 得出的。
印花稅一般情況下都是自行計算繳納,當然不能準確計算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
而為了加強征管,對于鐵路運輸服務中的印花稅,稅務局委托鐵路部門在提供鐵路運輸服務時候代征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也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也就是說,這張發票的備注信息就是你印花稅入賬的依據,沒有必要再去要稅收完稅憑證了。
當然,受托代征方也可以給你單獨開一張不征稅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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