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注冊公司獲悉昨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了三項重要增值稅改革措施,今天談談降低稅率對納稅人的影響和對策。
1、三項措施是對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增值稅改革制度的落實,即「改革完善增值稅制度,按照三檔并兩檔方向調整稅率水平,重點降低制造業、交通運輸等行業稅率,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發布)第二條的規定,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3、5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稅率中的17%和11%將不復存在,分別由16%和10%所替代: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農產品等23種低稅率貨物除外)、銷售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23種貨物,稅率為10%。
4、6%和零稅率及其適用范圍不變,5%和3%征收率及其適用范圍不變。
5、5月1日后,除零稅率外,我國稅率仍為三檔,即16%、10%和6%。
6、2020年前實現增值稅立法,一個重要目標是將稅率由目前的三檔簡并為兩檔,這說明,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調整稅率,目的是為了繼續加大減稅力度,而不是簡并稅率,稅率簡并仍然在路上。
7、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稅率的變動理論上講并不會影響社會產品的不含稅價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慮附加稅費的情況下,稅率降低只會導致國家少征稅,并不必然導致中間環節納稅人受益。
例1 某商業企業稅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稅采購成本為100萬元,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20萬元,繳納增值稅20×17%=3.4萬元;稅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稅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變,那么它繳納的增值稅盡管降低為20×16%=3.2萬元,它的利潤率仍然是20%。
如果考慮附加稅費的影響,稅率降低會使納稅人獲得(3.4-3.2)×12%=240元的好處。
8、增值稅的稅負終將由末端消費者承擔,因此稅率降低理論上會使末端消費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獲取消費品的含稅價格降低。
(2)適用免稅和簡易計稅的納稅人,采購成本降低,利潤上升。
例2 某小規模納稅人自例1中的商業企業采購貨物,不含稅價格為120萬元,稅率降低前采購成本為140.4萬元,稅率降低后采購成本為139.2萬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9、以上第7和第8點的分析,都以「不含稅價格不變,含稅價格同比例降低」為前提,考慮到我國實體經濟價格形成機制尚未達到有效市場水平,不排除「稅率下降,含稅價格卻不變」的情況出現,這樣就會導致下游企業稅負不降反升,利潤下降。
例3 某建筑業企業向工業企業采購鋼材,稅率降低前含稅采購成本為117萬元,稅率降低后含稅采購成本仍為117萬元,開具的專票金額為117÷1.16=100.86萬元,稅額為100.86×16%=16.14元,采購成本和稅負反而增加。
10、因此,筆者認為,單純的降低稅率,有可能無法達到預想的效果,出現上游納稅人「剝奪」下游納稅人利益的局面,建議國家財稅、價格等部門出臺相應保障措施。
11、對于納稅人而言,鄭州注冊公司建議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對于尚在執行中的合同(一般計稅,下同),5月1日前的交易,仍應以原合同條款為依據,可不調整合同價款,嚴格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和抵扣。
(2)對于5月1日無法執行完畢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雙方應重新進行合同條款談判,在保證不含稅價款不變的情況下,相應下調銷項稅額。
(3)對于5月1日后新簽的合同或新發生的交易,定價時應執行新稅率。
例4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合同價款為3330萬元,不含稅價款3000萬元,增值稅額330萬元。
至2018年4月30日,總承包企業向其累計開具發票金額2000萬元,稅額220萬元,房開企業可以據實抵扣進項稅額。
雙方經過談判,決定將剩余合同價款變更為:不含稅價款1000萬元(3000-2000),增值稅稅額100萬元(1000×10%),含稅價款1100萬元。
總承包企業與其分包商、供應商也應按照同樣原則進行調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開發項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發生納稅義務時,含稅價格也應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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