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fā)了一個新政策,財稅〔2018〕80號《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很多朋友說沒看懂,其實主要是沒把前后政策連起來看,這個其實是之前財稅〔2018〕70號文的補充配套文件。
這個財稅〔2018〕70號文,二哥之前也和大家一起學習過,就是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yè)退還留抵稅額的一個政策。
為什么要出臺80號這個文件呢?
其實也不難理解。采購時候交的增值稅是一個資金墊付,后期通過銷售再從下游收回來,差額的部分交稅。
正常情況,我們一般計稅的增值稅都是這么干的,但是這些退稅的行業(yè)本身特殊啊,前期采購大,后期銷售實現(xiàn)周期長啊,大量的進項稅就沉淀了,最主要是占用企業(yè)大量流動資金,也間接影響了其投資積極性。
所以,國家出臺政策,先按一定規(guī)定把這部分留抵稅額退給你,其實退的就是你墊付了沒抵扣完的進項稅。
進項稅是退給你了,但是問題就來了,你后期銷售了怎么辦?你沒進項了啊,你從下游收回的銷項稅就需要全部交了。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知道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都是已實際繳納增值稅為基數(shù)來算的,合著我前期一退進項稅,后期交這部分增值稅倒不說,關鍵是我還會倒貼多的附加進去,本來我實際交不了這么多增值稅的。
還有點懵?
二哥舉個例子哈,比如一個符合退稅的企業(yè),后期實現(xiàn)銷項不會變,都會實現(xiàn)100銷項稅,這個企業(yè)前面采購有100進項稅留抵。
1.
企業(yè)去退稅,退稅資金流+100,后期實現(xiàn)銷售交增值稅現(xiàn)金流-100(增值稅100-0),城建和附加現(xiàn)金流-12(增值稅交了100,100*12%,城建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總的現(xiàn)金流100-100-12=-12
2.
企業(yè)不去退稅,退稅資金流0,后期實現(xiàn)銷售,增值稅現(xiàn)金流0(100-100),城建和教育費附加現(xiàn)金流0,總的現(xiàn)金流出0+0+0=0
試想,如果不退你城建和附加,你退稅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盤活資金的作用」,而且這個銷售周期越短,弱化的越厲害,本來想打個資金時間差賺點現(xiàn)金流,結果這個代價就是高額的城建及附加費流出,相當于為了取得這個資金,我后期要支付大額的“利息”一樣,有點玩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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